巍政规 〔 2025〕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巍山县旅游景区观光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巍山县旅游景区观光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观光车管理,提升巍山旅游品质,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巍山县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登记、检测、运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巍山县旅游景区观光车运营区域,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巍山古城旅游景区规划实际划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观光车,是指用于巍山古城景区内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四轮及以上新能源机动车,应当采取统一外观标识,并在车身明显部位标明举报投诉电话。
第五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管理,坚持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合法经营、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观光车的运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运营企业不得以转让、设定担保、出租等方式使用经营权。
第六条 景区旅游观光车特许经营权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由县交通运输局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授权后,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或县人民政府在发展中另有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观光车线路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的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建立车辆与驾驶人员管理档案的制度;
(六)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统筹管理和协调、企业运营资质认定、备案,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打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旅游景区观光车特种设备登记上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随意停靠、不按站点上下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经营企业依法取得县市场监管局核准的旅游观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操作员证后,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上牌。
第十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应通过国家保险机构的认证,并应当依法按规定购买商业保险投保,报废年限及报废程序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观光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原则上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观光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满3年;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观光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必须在旅游景区运营区域内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旅游景区观光车运营方案、路线、停靠站点,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提出规划,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确定,报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景区观光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障车辆设施完好,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揽客或擅自改变发车地点或行车路线;
(二)直接或变相多收费乱收费;
(三)酒后开车;
(四)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十六条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系好安全带,拉好扶手。禁止将身体探出车体轮廓之外、打闹蹦跳、在行驶过程中跳车等行为。行动不便的老人、儿童、孕妇和残障人员乘坐观光车,应有监护人监护,确保其乘坐安全。
第十七条 观光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亡,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重大节假日游客流量高峰期运力不足时,运营企业在取得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后,方能临时调用车辆等级及技术等级不低于现有观光车的其他车辆支援营运。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核定。运营企业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据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税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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