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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部门职责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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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法治力量防治噪声污染、大气污染,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维护人民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后,因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地方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为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及执法权责,落实监管责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明确。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对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职责进行明确。

条款职责分工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部门

1.特殊活动噪声

第三十三条:由县教育体育局、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开展监管。

2.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

第四十三条: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

3.交通基础设施噪声

第四十六条: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管。

4.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活动噪声、建筑物装修噪声

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由县公安局监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

5.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噪声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由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监管。

6.超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未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噪声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由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监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

7.工程建设噪声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由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监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由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监管。

8.特种设备噪声

第八十四条: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管。其余情况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部门

1.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经营露天烧烤食品、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污染

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在县城建成区区域内,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管。在县城建成区区域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

2.餐饮服务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在县城建成区区域内,由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监管。在县城建成区区域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

3.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目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在县城建成区区域内,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在县城建成区区域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

4.在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县城建成区区域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监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相关问题,由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监管。在县城建成区区域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监管。

5.在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由县公安局监管。

6.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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