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巍山县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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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县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保障效能,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大理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大理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是指各单位在现有的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公务出行需求时,向有资质的企业租赁车辆自行驾驶或者由企业提供车辆及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租赁车辆的,应遵循节俭、高效、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车型、频次和费用

 

第二章  租赁用途

  单位开展下列公务活动,在单位保留公务用车及经申请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车辆不能保障,公共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可以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租用车辆:

(一)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紧急公务

(二)保障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调研、会议、活动、专项任务工作开展需要;

(三)重特大事件(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督办案件和重大事件)、重大安全保卫、专项整治等工作需要;

(四)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外来客商、县外同行等公务需要;

(五)公务人员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公共交通不便的区域开展公务出行活动

(六)公务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集体公务出行活动

  租赁车辆期间,车辆的使用参照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驾驶公务用车出入娱乐场所,严禁超员、超载。

 

第三章  租赁管理

  各单位所租赁车辆参照现行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应当租赁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禁租用超标车、豪华车。需要使用大中型客车时,可采用包车的形式购买服务。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经费支出,各单位租用车辆应根据工作任务量选择合适的租车方式。工作任务较轻,时间较短的可选择分时段租赁,按小时计费;也可选择临时性租赁,按次(趟)或天数计费;因推进县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需阶段性用车的,备案后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实行“一事一租,定期结算”,原则上车辆租赁时间不得超过30日(含),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超过30日的,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条  由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督查、调研等工作,由牵头部门按规定统筹租车事宜

第十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合理选择租用车型:

(一)公务出行人员3人(含)以内的租赁小型普通客车(如:轿车);

(二)公务出行人员4-6人(含)以内的租赁小型普通客车(如:商务车);

(三)公务出行人员7人(含)以上的,根据人员数量可选择租赁中型客车或大型客车;

(四)外事活动、大型会议、重要接待等对车型有特殊需求的,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准;

(五)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工作需要或因地理环境、道路通行条件限制等原因,可租赁越野车(含SUV)或其他所需车型。

  

第四章  租赁企业资质

第十  租赁企业需在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汽车租赁资质或获得包车客运许可,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车辆所有权归租赁企业完全拥有,车辆符合相关标准,租赁企业其他条件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第十  租赁企业需具有法人资格,有依法纳税和社保缴纳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  租赁期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等情形,相关责任认定、损失赔付及后续处置工作,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  各单位应严格公务租赁车辆费用管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列支租赁车辆经费,除特殊管理规定的资金外,其他都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制度。租赁车辆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的收费标准

十六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务租赁车辆相关凭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行和租赁车辆费用报销的审核,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车辆、无公务租赁车辆内控审批单及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租赁企业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从严从紧编制和执行预算。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公务出行租赁车辆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十八  各单位严格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台账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公务租车审核监督、预算控制、报销管理和规模控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财务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要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严格审核把关,杜绝违规租车、超标租车等行为。

  县财政加强车辆租赁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指导规范各部门租车行为,审计局要加强对车辆租赁费支付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长期租赁车辆的;

(二)虚列租赁车辆事项、虚增用车人数、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

(三)租赁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的;

(四)本单位现有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仍租赁车辆的;

(五)将租赁车辆固定给个人或无关人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  每年1231日前,各单位对当年租赁车辆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填写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统计表(附件2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执法执勤部门租赁车辆开展执法执勤工作按执法执勤用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行重要公务接待任务及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州驻单位县内各议事协调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  细则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巍山县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审批单

      2.巍山县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统计表

 

 

 

 


附件1

巍山县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审批单

申请单位

 

申请股室

 

用车人

姓名

 

用车人职务

 

用车人

电话

 

行人数

 

租赁企业名称

 

预计起止时间

    分起至    分止

预定起止地点

车辆报到地点

及时间

 

所需车型

和数量

1.轿车□ 数量( 2.越野车□ 数量( 3.商务车□ 数量( )4.面包车□ 数量(  5.中巴车 数量(  6.大巴车 数量(  7.其他      数量(  

申请用车

事由

 

意见

 

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2

巍山县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租赁单位(企业名称)

起止时间

天数

用车事由

费用合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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