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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6513C/2021-0004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1615313562000
  • 发文字号: 公示 〔2021〕 无
  • 主题词: 消防
  • 体裁: 其他

大理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0日
  • 来源: 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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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三、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范围
(一)其他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备案抽查。
(二)为与云南省施工许可证核发规定相统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具体项目范围为:
1.工程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2.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其内部开展装修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工程(特殊建设工程除外),如建筑结构安全、使用性质、防火防烟分区及其分割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上述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如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应核实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相关文件,不符合的工程应要求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四、实施主体和职责划分
(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权限规定
1.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2.各县(市)住建局、“两区一委”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3.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托州质监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消防技术专班,具体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施工质量过程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为提升全州住建系统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各县(市)住建局、“两区一委”建设主管部门需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审查、验收的项目,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州消防技术专班提供技术支持,但相关行政审批、行政确认仍由各县(市)住建局、“两区一委”建设主管部门完成。
(二)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审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20〕81号)要求,全面推行多审合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2.其它专业类别(指其他二十九类工程,以下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性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3.跨区域的建设工程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市)、“两区一委”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县(市)、“两区一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4.对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报告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图审查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依据专家组形成的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作出行政许可。
(三)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
1.按照“谁审谁验”原则,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的实施主体,与消防设计审查实施主体的划分一致。
2.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工作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建议。
3.对于特别复杂或非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工程消防验收等工作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聘请与项目专业相匹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联合开展工作,并依据专家组意见,做出消防验收意见。
五、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包含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拟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审核报批、存档与公开等程序。
(一)申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或合法使用人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或者到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申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应工作。
(二)申报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应清晰、完整);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需专门有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其它专业类别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结论(需专门有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报告)。
(三)初步审核申报资料及受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消防设计审查申报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重新申报。
(四)拟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拟定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3.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报告),或者专家评审通过意见)。
对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应当拟定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审核报批
拟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需经经办人签字,科室主要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签批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其中经办人应不少于两人。
(六)办理时限与存档、公开
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将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存档并进行结果公开。
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六、消防验收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括申报准备、申报、初步审核申报资料、受理、现场消防验收评定、编写消防验收意见、审核报批、出具验收意见书、存档与公开等程序。
(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需要满足的条件
“消防验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合法使用人应当在消防工程竣工后,向相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消防工程验收。消防验收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清晰、完整);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申报
消防验收由建设单位或合法使用人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或者到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申报。
(四)初步审核申报资料及受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消防验收申报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重新申报。
(五)现场消防验收评定
对消防验收申报予以受理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资料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赴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六)编写消防验收意见
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定结束后,由参加消防验收的人员对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初步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拟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拟定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审核报批
意见拟定后,经参加的消防验收人员签字,科室主要负责人复核,主管领导签批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办理时限与存档、公开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合格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将消防验收资料存档并进行结果公开,同时抄送相应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整改后重新申报。
七、消防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包括报备准备、报备、审核报备资料、按比例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出具备案凭证、被抽中项目现场消防检查、检查评定、编写消防检查意见、审核报批、出具并公开检查结果等程序。
(一)消防验收备案需要满足的条件
“备案和备案抽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合法使用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验收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报备
消防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合法使用人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报备或者到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报备。
(四)审核报备资料,确定备案和备案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1.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同时出具备案凭证(分为抽中和未抽中,抽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现场消防检查,以检查结果作为其备案结论;未抽中的即完成备案,不再进行现场消防检查);
2.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重新报备;
3.抽查比例按照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50%,甲、乙类生产厂房及仓库不低于50%,丙类厂房及仓库不低于30%,其他的建设工程不低于10%执行,在出具备案凭证时由系统随机确定。
(五)备案抽查抽中项目的现场消防检查评定
对备案抽中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组织资料检查,随机抽取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六)编写消防检查意见
资料审查和现场消防检查结束后,由参加消防检查的人员对消防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对消防检查结果进行初步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拟定合格通知书。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拟定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发出不合格通知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作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使用。
(七)备案抽中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通知书的审核报批
意见拟定后,经参加的消防检查人员签字,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核准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通知书》。
自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出具通知书。
(八)存档并公示
将消防验收备案资料存档,将结果予以公开,并抄送相应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八、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对上述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时,可邀请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进行妥善沟通,为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奠定基础,共同提升营商环境。
(三)在对其他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时,可根据情况适时邀请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协助。
九、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不适用于违法建设、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法人及其授权委托人,以及合法使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申报或报备,并对申报或报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履行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融合,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全链条管控。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协作联系,建立协调机制,妥善解决相关工作技术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六)相关文书式样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2020〕5号)执行。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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