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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645XB/2021-00065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巍山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1615942433000
  • 发文字号: 〔2020〕 无
  • 主题词:
  • 体裁: 其他

关于实行殡葬改革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告居民书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9日
  • 来源: 巍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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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广大群众

根据《巍山县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巍山县关于实行殡葬改革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的公告》要求巍山县于2020930日开始第一批遗体火化的基础上,2021330日将开始第二批对象的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第二批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执行时间对象、范围及要求

(一)执行时间:自2021330日零时起。

执行对象: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外,各行政村(社区村(居)委会在册干部和南诏镇日昇、北街、东外、群力社区开南村委会辖区所有城乡居民开始100%火化和集中安葬

(三)第二批火化范围

1.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和特困供养对象继续火化

2.全县各行政村(社区)村(居)委会在册干部;

3.南诏镇日昇、北街、东外、群力社区开南村委会辖区户籍人口和户籍不在辖区但在辖区内居住、生活或就医期间死亡以及非正常死亡的所有人员

第二批火化要求

1.火化区范围内所有城乡居民2021330日零时后死亡的100%火化,骨灰集中安葬于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骨灰公墓安葬。

2.遗体一般在3天内火化,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天火化,火化费由丧属承担。逾期不火化遗体的,责令限期火化,拒不执行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火化,火化费由丧属承担。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惠民殡葬奖励及补助政策(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一)死亡后实行火化并进入县、乡镇公墓安葬或骨灰寄存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使用国家规定的可降解容器或不用容器装放骨灰,在县民政局批准的公墓范围内深埋不留坟头或采取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鼓励自愿火化。非火化区和非火化对象自愿实行火化,同等享受火化补助政策。

(四)困难救助对象。巍山县户籍的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享受其他补助外再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1000元。

(五)丧属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以及惠民殡葬奖励资金。

、政策执行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火葬区域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外运;符合国家规定情形可以外运的,必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由县殡仪馆规范运输(县殡仪馆电话:0872-6351678

)火葬区域内死亡的人员其遗体管理义务人应在死亡后及时与村(居)委会负责人报告、联系县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约定好遗体接运时间、地点及火化时间。

)遗体火化后骨灰集中安葬在公墓,严禁遗体土葬和骨灰装棺再葬。

)遗体的接运、整容、防腐、冷藏等由县殡仪馆统一承办;未经县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耕地、林地范围内安葬遗体、建造坟墓。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丧属承担。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改革相关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872-6123155

县殡仪馆电话:0872-6351678

巍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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