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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1852491D/2023-00018
  • 发布机构: 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4日
  • 来源:巍山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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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主体(责任主体)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云南省森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云南省森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六条;《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投诉: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121334

2、纪检监察投诉:巍山县纪委驻巍山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6120158.

3、信函投诉: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巍山县南诏镇巍城西路294号,邮政编码:6724004、网络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巍山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巍山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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