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 / 行政强制
  • 索引号: B1852491D/2023-00020
  • 发布机构: 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3日
  • 来源:巍山县林草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使主体(责任主体)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投诉: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121334

2、纪检监察投诉:巍山县纪委驻巍山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6120158.

3、信函投诉: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巍山县南诏镇巍城西路294号,邮政编码:6724004、网络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巍山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巍山县林草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