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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1852491D/2023-00019
  • 发布机构: 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3日
  • 来源:巍山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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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主体(责任主体)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职权名称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设定依据 《森林病虫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责任事项 1.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封存延长阶段责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封存、返还的,作出解除封存、返还的决定;

4.封存、没收后的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5.销毁实施阶段责任:销毁开展过程监督管理;

6.责令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需要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的物品进行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封存、扣押、没收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封存、扣押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暂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留、没收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森林病虫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投诉: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121334

2、纪检监察投诉:巍山县纪委驻巍山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6120158.

3、信函投诉: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通讯地址:巍山县南诏镇巍城西路294号,邮政编码:6724004、网络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巍山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巍山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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