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民政局
职权名称:
强行拆除在禁止建墓区域建造的坟墓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管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一)耕地、有林地;(二)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其余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拆除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是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强制行为的;
2.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的对象、条件、方式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发生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巍山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股,电话号码:(0872)6128389;
2.纪检监察投诉:巍山县纪委驻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2)6124219;
3.信函投诉:巍山县民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6123155,通讯地址:巍山县南诏镇蒙化北路305号,邮政编码:672400,
4.网络投诉:巍山县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巍山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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