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地址:巍山县南诏镇文华山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素华,女,年龄:40岁,民族:汉,住址:巍山县南诏镇,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受托代理人:郑双立,男,年龄:33岁,民族:汉,住址:巍山县大仓镇,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巍山县南诏镇瓜浦街崇正书院贯彻建设2栋钢混结构建筑,于2023年6月左右开工,2023年12月左右完工。项目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认为,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巍山县崇正书院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崇正书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主体工程)预算价》《巍山县崇正书院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二级游客中心及游客咨询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预算价》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建设行为无异议,同意预算价合计2853668.6元作为2栋建筑的建设工程造价,同意缴纳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2.《不动产权证》复印件2份、《国有土地使用证》1份、《巍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巍山县南诏镇瓜浦街1号(西寺)资产的意见》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位于违法现场的2栋建筑位于合法的土地产权范围内,但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不动产登记。
3.《皓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建有2栋钢混结构建筑,总建筑面积614.8平方米。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向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未在有效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供的建设方案和《巍山县崇正书院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崇正书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主体工程)预算价》《巍山县崇正书院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二级游客中心及游客咨询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预算价》。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行政罚款,认定涉案的2栋建筑建设工程造价为2853668.6元,乘以5%的罚款幅度,得142683.43元,决定处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罚款人民币142683.43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贰仟陆佰捌拾叁元肆角叁分);并责令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到指定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执行的,巍山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张学良(执法证号25130714060)
王 瑀(执法证号25130714010)
联系地址:巍山县南诏镇文新街1号
联系电话:0872-6351116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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