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南)林罚决字﹝2024﹞第4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某某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5.XX.XX
身份证号码:532927XXXXXXXXXX15工作单位:巍山一中
现住址:南诏镇北街办事处西北隅社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6月9日,擅自在大小寺景区,象山坡紫柚园农家乐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引发山火,该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巍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540000XXXXXXXXXX)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共三联办案机构、收款银行、当事人各存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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