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营业场所:巍山县大仓镇……,负责人:周慕橦。
周慕橦,性别:女,年龄:……岁,联系电话:13……,身份证号:5329……,住址:大理市下关街道……。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在巍山县大仓镇甸中工业园区(现为巍山县工业园区甸中片区)宗地北侧建设办公楼项目,于2012年8月左右开工建设,于2013年3月左右完工。2020年3月13日换取了不动产权证(未登记地上建筑)。办公楼现状为二层,局部三层,违法建设行为持续。项目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认为,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建设工程造价评估》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以云南瑞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评估》中的投标报价合计价829294.44元作为办公楼的建设工程造价,同意缴纳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2.《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位于违法现场巍山县大仓镇甸中工业园区(现为巍山县工业园区甸中片区)宗地东北侧的办公楼,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登记。
3.《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办公楼房屋项目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以下简称《测绘成果报告》)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建筑现状为混合结构二层、局部三层,其中一层建筑面积236.71㎡,二层建筑面积245.54㎡,三层建筑面积179.35㎡,涉嫌违法建筑面积661.6㎡。
4.大理市设计院出具的《大理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建筑施工图》复印件1份、《大理州宏胜建筑工程鉴定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办公楼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大建宏鉴字[2024]007号)1份。证明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建设的办公楼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大理州宏胜建筑工程鉴定有限公司鉴定为合格工程,在正常条件下可以安全使用。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提供的《测绘成果报告》和《建设工程造价评估》。巍山县自然资源局对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行政罚款,认定涉案办公楼的建设工程造价为829294.44元,乘以5%的罚款幅度,得41464.72元,决定处云南天丰种业有限公司巍山阳光分公司罚款人民币41464.72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肆佰陆拾肆元柒角贰分);并责令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到指定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执行的,巍山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李建新(执法证号25130714001)
张学良(执法证号25130714060)
联系地址:巍山县南诏镇文新街1号
联系电话:0872-6351116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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