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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46505H/2024-00011
  • 发布机构: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巍自然资规罚字〔2024〕1号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
  • 来源:巍山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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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艾建华,男,年龄:……岁,身份证号:532927……;

李如雪,女,年龄:……岁,身份证号:532927……。

二人为夫妻关系,住址:巍山县南诏镇……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2024110日对艾建华、李如雪户涉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查,艾建华、李如雪户在巍山县南诏镇系马庄(G215国道以西)商铺项目,于202210月开工,添建框架结构二至四层,20235月基本完工,二至四层合计总建筑面积349.56㎡。项目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认为,艾建华、李如雪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4份、《私人住宅施工合同》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以施工合同价1200/㎡作为每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造价。

2.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位于违法现场南诏镇系马庄宗地上,原有钢筋混凝土一层建筑,建筑面积135㎡。

3.《建筑面积测算报告》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建筑现状为框架结构三层、局部四层,其中二层建筑面积135㎡,三层建筑面积135㎡,四层建筑面积79.56㎡,涉嫌违法的二至四层合计总建筑面积349.56㎡。

4.《巍山县畜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将公司部分容积率指标划转艾建华户小宗地买受人的决定》1份。证明艾建华、李如雪户已取得巍山县畜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变更设计施工方案,且同意增加建筑面积,证明建筑风貌和周边相协调。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119日依法向艾建华、李如雪户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艾建华、李如雪户于2024122日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六十四的规定,依据艾建华、李如雪户提供的《建筑面积测算报告》《私人住宅施工合同》巍山县自然资源局艾建华、李如雪户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行政罚款,认定添建的二至四层1200/㎡的建设工程造价乘以涉嫌违法的总建筑面积349.56419472.00元,再乘以5%的罚款幅度,20973.60元,合计处艾建华、李如雪户款人民币20973.60人民币大写:贰万零玖佰柒拾叁元陆角零分);并责令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到指定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执行的,巍山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李建新(执法证号25130714001

               张学良(执法证号25130714060

联系地址:巍山县南诏镇文新街1

联系电话:0872-6351116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124


责任编辑:巍山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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