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艳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南诏镇
当事人二:云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武成路片区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实施的福泉小院(一期)项目于2021年7月开工,2023年8月主体工程基本完工,项目未按巍山县人民政府所批准的《福泉小院一期项目规划调整》方案和巍山县自然资源局所核发建字第巍山县202200007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要求,即对上仓巷以东第1栋4至1号共4院,第4栋北侧1号院建筑邻街部分采用全砖木结构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擅自将第1栋一层建成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二层建成砖木结构,第4栋北侧1号院建筑一至二层均建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认为,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单位工程负责人任命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白艳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福云为项目工程负责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福泉小院一期项目规划调整》方案中经济技术指标和临街砖木结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已明确临街必须建设砖木结构的规划要求。
3.《现场检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书》1份,《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图片证据资料》3份,证明福泉小院(一期)上仓巷以东由北向南第1栋4至1号共4院,第4栋北侧1号院建筑,总计5院地上建筑,第1栋一层已建成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二层建已成砖木结构,第4栋北侧1号院建筑一至二层均已建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这一结果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批通过的《福泉小院一期项目规划调整》方案不符。证明涉嫌违法的地上建筑面积为814.14㎡。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和云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承包固定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5.《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巍山县福泉小院一期建设工程项目人事任命决定》1份,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同证明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福泉小院(一期)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发包方),云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福泉小院(一期)项目建设单位(承包方)。证明杨建纲为现场施工方的项目经理。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涉案当事人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共同证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固定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已包含建筑材料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属于建设工程造价。证明均同意采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作为计算行政处罚罚金的建设工程造价。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向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巍山县自然资源局对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行政罚款,认定福泉小院(一期)2000元/㎡的建设工程造价,乘以5院地上涉嫌违法的总建筑面积814.14㎡得1628280.00元,再乘以5%的罚款幅度,得81414元,合计处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1414.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壹仟肆佰壹拾肆元整);并责令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到指定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执行的,巍山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云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在承接施工作业任务时,明知建设工程和许可的规划方案不符,不仅不主动和相关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支持巍山县龙驿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还擅自不按规划方案施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为此给予云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批评教育(不另行通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李建新(执法证号25130714001)
张学良(执法证号25130714060)
联系地址:巍山县南诏镇文新街1号
联系电话:0872-6351116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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