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巍山县月亮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男,汉族。
地 址:巍山县庙街镇阿海村33号
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2年3月起擅自占用巍山县庙街镇古城村委会阿海村4498.39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月亮谷温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巍山县月亮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现场勘测笔录》;
3.《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检查记录》;
4.《巍山县月亮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5.《巍山县月亮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现场勘测报告书》等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巍自然资告字﹝20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巍自然资听字﹝2023﹞1号),你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该《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事项进行了会审,会审结果如下: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4498.39平方米集体土地,限你公司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498.3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2.并处你公司非法占用1122.34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0.00元、非法占用136.71平方米一般农田每平方米200.00元、非法占用159.01平方米设施农用地每平方米100.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79945.00元(大写:叁拾柒万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觉履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崇炀、李国锋
电 话:0872-6351811
地 址:巍山县南诏镇文新街1号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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