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金月户
权利人:杨金月,身份证号:532927……住址: 巍山县南诏镇东外街
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对你户涉嫌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于xxxx年x月建设第一层,当年末完工,违法建设行为继续。于xxxx年x月x日取得编号为巍城建监字第2016(008)号的《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盖房屋的批复》,许可加建三层、局部四层建筑一幢,建设过程中未按许可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户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建设主体为杨金月(原为何景华)户,现涉嫌违法的权利人为杨金月。
2.《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不动产测量报告》1份、《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盖房屋的批复》复印件1份、《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宗地东侧临路钢筋混凝土结构三层、局部四层一幢建筑,第一层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第四层未按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建筑面积合计122.97㎡。
3.《杨金月(原何景华)户图片证据资料》3份。证明违法建筑的现状及你户建筑风貌整改情况。
4.《建设工程造价评估》1份。证明你户同意使用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单价1150元/㎡作为涉嫌违法建筑的建设工程造价。
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户于2023年7月31日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你户提供的《不动产测量报告》和《建设工程造价评估》。本机关对你户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行政罚款,每平方米罚金为57.5元,乘以违法建筑面积122.97㎡,合计罚金为人民币7070.78元(人民币大写:柒仟零柒拾元柒角捌分);并责令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到指定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执行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李建新(执法证号25130714001)
张学良(执法证号25130714060)
联系地址:巍山县南诏镇文新街1号
联系电话:0872-6351116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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