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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6038173X/2025-00208
  • 发布机构: 巍山县卫生健康局

巍山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1日
  • 来源:巍山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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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巍山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陈庚华

受委托单位:巍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巍山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字桂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决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由巍山县卫生健康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巍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巍山县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执法的范围

负责巍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的权限

(一)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单位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及其他权限。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使用委托单位签批的法律文书,加盖委托单位的印章。受委托单位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与执行。其中,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和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听证、法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受委托单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单位报告并备案;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缴付至指定银行;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普通程序实施的罚款处罚和移送案件报委托单位审批。

(四)根据工作需要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工作。

三、委托执法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护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中医服务、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有关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督管理;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参与食品安全地方单位标准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委托单位履行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和权责清单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委托执法事项作出改变或终止委托。

(三)撤销或者纠正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对受委托单位报告的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责任

(一)在委托事项和权责清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报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二)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单位。

(三)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四)对超出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配合委托单位做好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相关工作。

六、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委托期限自202591日起至203091日止。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附则

(一)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各一份,另两份分送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巍山县司法局备案。

(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巍山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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