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草拟了《巍山县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于2024年12月3日17:3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县红十字会办公室。
联系人:余维刚,联系电话(传真):6303672,13987280119
附件:《巍山县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巍山县红十字会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巍山县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县公益事业捐赠接受、管理规范、有序,促进全县公益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巍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我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和其他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原则,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六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七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第八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九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对于经协商确定由捐赠人与最终使用单位直接交接的物资视同出入库程序管理,根据最终使用单位出具的接收凭据、交接清单等,完善捐赠物资出入库记录。
第十五条 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区分限定用途资产和非限定用途资产,真实、完整、准确核算。
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受赠单位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四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 对于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分配和使用,受赠单位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或相关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先办理再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应当建立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捐赠和分配使用台账、档案(包括:捐赠文件、公示资料、分配审批记录、款物收据、物资发放清单、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受赠项目完成后,受赠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受赠相关信息,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形式为报刊、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便于公众获悉或查阅。
第二十三条 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受赠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其公开信息和信息答复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查、审计结果予以公开。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我县各乡镇、村(社区),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含卫健、教育体育系统下属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使用公益事业捐赠财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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