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路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1、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路灯规划、建设、设计工作。
2、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城路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二)实施路灯的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城市路灯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四)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积极拓宽城市路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多元化投资,加快推进城市路灯基础设施配套。
第八条 对新建、改建的城市路灯,由住建局提报年度城区路灯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第十条 县城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县城路灯的管理维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聘用若干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县城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县城道路路灯的管理维护,面向社会择优选择维护管理单位。根据委托管理维护的灯数及电力设施总量,测算管理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在县城主要道路96%、次要道路在95%,并使照明的照度和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县城路灯要按规定时间开启或关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县城路灯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县城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县城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县城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四)偷盗县城道路照明设施的;
(五)其他有损县城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擅自在县城道路照明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粘挂、粘贴宣传品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巍山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城管执法局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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