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省、州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实际,现将2022年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贷款范围
(一)“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我县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0类人员均可自主申请。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无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财政贴息和个人(企业)承担利息占比。
(一)“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以内的标准,最高额度不超过110万元,贷款期限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2年。
(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贷款合同签订的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以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三)财政贴息和个人(企业)承担利息占比: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约为3.85%-1.5%=2.35%)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若2022年贴息标准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特别说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应由财政贴息的利息。
三、贷款申请人条件
(一)申请人(含合伙创业的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含编内编外人员)、国有企业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且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贷款人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贷款期限内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即申请贷款时男须在57周岁以下,女须在52周岁以下。
(二)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三)申请人及合伙创业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个人一般应持有《就业创业证》。
(四)经营实体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对拟申请的贷款资金有明确的经营用途。
(五)申请人无不良的征信记录。
(六)申请人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人为合伙创业股东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同意。
四、贷款申报方式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持营业执照、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创业登记的须到县就业局进行创业登记)、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巍山县各承办部门申报。
2.小微企业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就业局申报。
五、贷款用途
“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获得贷款后都只能用于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生活消费或其他投资。未用于创业经营有关支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贷款本金,并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六、其他事宜
(一)创业者在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单位就业的,按以下处理:
1.劳动者通过单位招用实现就业的,称为单位就业;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的,称为创业就业。已实现单位就业的人员不属于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不得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2.已创业就业在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又被单位招用实现单位就业的,借款人必须及时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务必加强对此类创业贷款的跟踪管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借款人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 含编内人员、编外人员)以及被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收回贷款本金,被招用(安置)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②获得贷款后被各类企业招用的,可不收回贷款本金,处于创业状态的继续贴息,但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要加强贷款监控管理,防止贷款风险和骗取财政贴息情况发生。
(二)创业者在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注销了营业执照的,按以下处理:
创业者在享受“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一般不允许注销营业执照。
①创业项目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由贷款承办单位向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借款人在1个月内重新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按时整改的可不收回贷款,继续给予贴息;整改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②创业项目已停止经营且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营业执照不满12个月的或经查证属于套取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贷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创业项目已停止经营,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营业执照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且经查证不属于套取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暂不收回贷款本金,从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从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起中止财政贴息,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起已经拨付的贴息资金收回,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③创业项目已停止同时又经营新的创业项目,属于经营项目转向的,创业者在经营转向后3个月内主动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补办新项目的营业执照和补齐有关经营转向的资料后,可不收回贷款,继续给予贴息;超过3个月未主动报告、未办理营业执照、补齐有关资料的,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七、申报地址及部分咨询电话
1.①地址:巍山县就业局(南诏镇开南路17号便民服务大楼一楼北窗口和经营场地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②咨询电话:
巍山县就业局 0872-6120525
南诏镇社保中心 0872-6351051
巍宝山乡社保中心 0872-6366371
庙街镇社保中心 0872-6330811
大仓镇社保中心 0872-6380021
永建镇社保中心 0872-6338716
马鞍山乡社保中心 0872-6341515
紫金乡社保中心 0872-6343579
五印乡社保中心 0872-6341270
牛街乡社保中心 15125191582
青华乡社保中心 0872-6361006
2.巍山县妇女联合会(南诏镇群力巷8号及各乡镇妇联)
3.巍山县团县委(南诏镇群力巷8号)
4.云南省巍山县工商联合会(南诏镇大水沟街12号及各乡镇商会)
5.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诏镇文新街9号)
6.巍山县总工会(文华山新区)
八、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目标任务完成止。
特此通告
巍山县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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