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精神,扎实开展中央依法治国办第六督察组对云南省实地督察法治政府建设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深入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工作,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证明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向群众索要“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同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务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通过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村(社区)万能章”“村(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的“六个一律”要求,切实加强对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的监督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持续推进。
(一)建立倒查机制。规范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的登记台账,明确出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索要部门等内容,持续跟踪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倒查索要部门。采取证明留底的方式,选取1—5个村(社区)将出具的证明复印留底备查,深入研判村(社区)出具的证明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为改进和规范村(社区)出具的证明工作提供基础性依据。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改进和规范村(社区)出具证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村(社区)出具证明工作,协调解决村(社区)出具证明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建议。
联席会议由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体育局、人民银行巍山县支行等单位和部门组成,县司法局、县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县人民政府分管司法行政、民政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司法局、县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司法业务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
三、明确办事依据,规范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工作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二)对于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所列的证明事项,如现阶段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有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可据实为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相关证明。
四、加强协同配合,保障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要建立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共同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深入摸排基础上,抓好具体实施。要开展“村(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县民政局、县政务服务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提升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应用。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开。
附件1
巍山县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处理方式 |
1 |
分户证明 |
县公安局 |
办理分户籍登记 |
采取不动产权证、分家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村(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办理 |
2 |
死亡证明 |
县民政局殡仪馆、县公安局 |
尸体火化、死亡户籍注销登记 |
由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 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 |
3 |
生猪死亡证明 |
大理州财产保险公司 巍山分公司 |
办理养殖业保理赔业务 |
由保险公司主动核查核实 |
4 |
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登记、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县级金融机构 |
办理存款人死亡后存款支取 |
凭公证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支付手续 |
5 |
用电证明(盖章) |
巍山供电局 |
用电报装 |
采取提供土地使用证等基本证明证实;实地调查核实;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
6 |
外出务工证明(车票遗失)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享受就业扶贫一次性交通补贴 |
不再索要 |
7 |
散装汽油加注证明 |
县内石油、石化加油站 |
散装汽油加注 |
采取实名制登记办理 |
8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 证明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登记、待遇核定领取等 |
由社保机构主动上门提供服务,采取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办理。 |
9 |
经营场所证明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办理营业执照,网吧、KTV行政许可 |
由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有效租赁合同等;推行告知承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 |
10 |
残疾状况证明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换证 |
由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1 |
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 |
县级金融机构 |
办理贷款业务 |
由居民提供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证实;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推行告知承诺制。 |
12 |
财产状况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偿还能力证明等) |
县级各金融机构 |
办理银行贷款业务 |
采取动产、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 实地调查核实;推行告知承诺制。 |
13 |
证件遗失(社会保险卡、银行卡、学历学位证书、户口簿、身份证等)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机构等部门 |
申请证件补办 |
推行告知承诺制;由居民直接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申请补发。 |
14 |
村民自建房证明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市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
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5 |
遗属生存证明 |
巍山县公路分局 |
发放遗属抚恤金 |
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实地调查核实。 |
附件2
巍山县村(社区)保留的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 |
开具部门 |
1 |
经济困难证明 |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教助中心﹝2016﹞60号) |
教育部门、学校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助 |
村(社区) |
2 |
夫妻关系证明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
民政部门 |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补领结婚证 |
村(社区) |
3 |
亲属关系证明 |
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
不动产登记机关、公证机构 |
办理不动产登记、继承权公证 |
村(社区) |
4 |
婚育状况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
民政部门 |
办理收养子女登记 |
村(社区) |
5 |
继承权证明 |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云农信联办﹝2017﹞42号) |
农村商业银行 |
办理客户死亡账户余额为1000元以下的挂失及后续业务处理 |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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