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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巍自然资罚字〔2023〕18号)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4日
  • 来源: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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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李XX,男,汉                                           

址:巍山县  乡  村委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2023年2月起擅自占用马鞍山乡三胜村委会梨园村866.64平方米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种植园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建设塑料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XX涉嫌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2.李XX《询问笔录》

3.《李XX涉嫌非法占地现场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8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巍自然资告字﹝2023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巍自然资听字﹝202317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866.64平方米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种植园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限你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66.64平方米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种植园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觉履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丽娟、夏建鲜

话:0872-6351811

址:巍山县南诏镇文新街1号

                        

             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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