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XX,男,汉。
地 址:巍山县 乡 村委会
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3年2月起擅自占用马鞍山乡三胜村委会梨园村866.64平方米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种植园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建设塑料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XX涉嫌非法占地现场照片》;
2.李XX《询问笔录》;
3.《李XX涉嫌非法占地现场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巍自然资告字﹝2023﹞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巍自然资听字﹝2023﹞17号),你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866.64平方米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种植园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限你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66.64平方米农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种植园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觉履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丽娟、夏建鲜
电 话:0872-6351811
地 址:巍山县南诏镇文新街1号
巍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