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金:
本局于2023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巍烟处[2023]第11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将应缴罚款8683.03元,合计8683.03元,于2024年04月03日前缴纳到国家金库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支库,账号:241208000004278001,户名:巍山县财政局,缴款方式:直接缴入国库,到办案机构开具云南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或通过线上渠道缴款,包括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若你(单位)仍不履行缴纳义务,本局将申请巍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承担除罚款外相应的滞纳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03月25日
责任编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