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大(小)麦、油菜、豆类、薯类、烤烟等农作物收获初级农产品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落叶等。
二、全县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以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具体措施,建立举报受理、巡查和查处制度,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强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推广应用秸秆粉碎还田,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开发和综合利用。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故意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监督举报电话:6125749(州生态环境局巍山分局),6120252(县农业农村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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