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基本框架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各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共四条。主要明确了《巍山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民宿的定义;所适用的范围;民宿管理原则、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职责、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行业协会等内容。
第二章开办要求(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共十一条。规定了民宿在选址、建筑、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确定了民宿开业前应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备3个工作日内提交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联合检查。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共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禁止行为作了要求。
第四章服务监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共三条。明确了政府在民宿发展过程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对民宿日常巡查及部门监管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管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共六条。主要对民宿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处置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共三条。明确了《办法》与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对于《办法》施行前开业已开展经营的民宿,需在90天内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报备;对《办法》施行日期作了说明。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宿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关于民宿的管理原则
《办法》提出民宿管理实行政府牵头、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原则。为了加强民宿行业自律,提升民宿服务品质,《办法》鼓励依法建立民宿行业协会,开展民宿等级评定。
(三)关于民宿开办要求
《办法》从选址要求、建筑安全、治安要求、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及食品安全等方面对民宿开办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既为民宿的安全经营提供了保障,也为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活动提供了依据。
选址要求方面,民宿选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县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和《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发展民宿业。
建筑方面,民宿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规划和管控要求。与当地的人文民俗、人居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违法违章建筑开办民宿。
治安要求方面,强调民宿经营应安装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并按照要求将旅客信息上报公安机关;应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及物防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安全方面,利用自建住宅或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要求执行;巍山古城核心区内的民宿,其消防安全一并参照《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巍山古城核心区传统建筑保护利用消防安全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巍政办发〔2021〕12号)要求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对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四)关于民宿开办的报备和联合检查
民宿在开业前应填报《巍山县民宿设立报备表》,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备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交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报备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文化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公安、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民宿进行联合检查,检查通过后,由联合检查单位和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巍山县民宿联合检查表》上出具检查合格意见。联合检查不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理由或补正要求。
经检查合格的经营者,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所需证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必须在证照齐全后方可开展商业宣传推广和经营活动。
(五)关于民宿的经营规范
《办法》从二个方面强调了民宿诚信经营。一是在民宿经营过程中,要求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含网络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二是民宿的经营纳入全县诚信评价体系管理。
(六)关于公共服务与民宿监管
《办法》一是是明确了文化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着眼于民宿产业发展,强调了政府职能部门在服务与监管、宣传推广与品牌培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责;三是明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好辖区内民宿的设立报备、日常服务、统计及属地监管责任。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巍山县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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