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政规 〔 2024〕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巍山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巍山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巍山县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有效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巍山县行政区域内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及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实行轮作倒茬。鼓励发展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引导、支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第四条严格种子生产备案准入管理。凡进入巍山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种子生产前携带生产的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资料主动向县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内容进行生产,同时主动向植保植检站申报植物检疫。逾期不备案的,将上报省、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不予到巍山县进行生产备案的情形:
1.对于未审定的品种。
2.国家禁止推广的品种。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种子生产地未包含巍山县的。
4.亲本种子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五条严格种子质量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巡查和基地专项检查。种子生产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田间生产档案,每一批(次)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至少为3年。
第六条实行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评价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每年年底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经济实力和诚信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后,对县内种子生产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下一年入驻巍山的依据,年度评价较差的企业,上报省、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在巍山县的种子生产许可。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入驻手续、资料是否齐备,是否按时登记备案;隔离区是否安全;苗期是否去杂,去杂是否干净彻底;花期是否去雄,去雄是否及时;种子收购期是否全额全款收购合格种子,是否存在延期支付或打白条;是否存在片外生产种子;是否按技术方案及时砍除父本;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恶性竞争;是否进入国家和省种业企业阵形(国家、省企业“扶优”行动名录);是否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条实行企业“扶优”管理。落实国家、省、州、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支持优势企业立足特有资源、特色品种,形成差异化竞争,对优势企业在土地流转、制种基地建设、生产加工等环节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建立诚信档案。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种子生产企业和基地村的诚信档案,供村委会(社区)、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农民自主选择种子企业,种子企业自主选择基地村。诚信记录应当包括身份记录、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种子质量、服务质量、履行合同情况、遵守植物检疫情况、奖惩及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实行黑名单管理。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未按合同约定兑付种子款、侵权生产、生产假劣种子、非法转基因种子生产和向第三方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企业,一律列入企业“黑名单”,并上报省、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次年不得在巍山县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诚信意识不强、涉种矛盾纠纷频发、质量意识不强、合同签订存在暗箱操作、不按合同规定交售种子、私留倒卖种子等现象的基地村,一律列入基地“黑名单”,次年不再安排生产面积。
第十条种子生产企业选择种子生产基地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生产种子时,少数农户应当服从大多数农户的意见,共同生产种子或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对按种子生产企业要求在种子生产隔离区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农户,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改种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并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种子生产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种子生产技术方案,强化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技术管理,保障种子质量。种子生产企业在品种安排、隔离区设置等方面,要严格遵守相关质量标准和国家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同时要加大对生产基地的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技术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制种农户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及时收购付款;因亲本(原种)种子质量、品种不适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种子生产企业承担。亲本(原种)种子在我县种子基地进行繁殖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植物检疫,并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运检疫证。
第十四条种子生产农户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方案》生产种子,并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对不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种子生产企业有权拒绝收购,造成的损失由种子生产农户承担。禁止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或倒卖亲本(原种)和按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第十五条种子生产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评估并出具意见后,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种子款限期兑付。种子生产企业与乡镇、村、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签订制种合同时要明确种子款兑付期限,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兑付,坚决杜绝留尾款套基地的不良行为。当年种子生产款未全部兑付,损害种子生产农户权益的企业,次年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在每年年初向种子生产基地村、乡镇公布当年具有种子生产资质的企业名单及上年度种子生产企业评价情况;基地村(社区)委员会或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应及时向种子生产农户公示合同内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生违法行为或种子管理不严导致发生无证、侵权生产经营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企业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对种子生产合同审查不严、对村干部管理缺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辖区内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种子生产企业按签订的相关协议主动向种子生产基地村支付适当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费,用于基地组织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对种子生产企业支付给各村的基地建设费使用情况一律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巍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如有相关规定与国家和省、州出台政策相抵,以国家和省、州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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