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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巍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巍政办发 〔 2020〕 12号

巍政办发〔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巍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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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巍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巍山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19〕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坚持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四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完全失去承包土地(仅指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自留地、自发地、河滩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下同)或征地后户人均承包土地(耕地)面积小于0.3亩且签订征地协议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第五条征地时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一)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为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问题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实施办法》保障范围。

(四)除管制、缓刑人员外服刑期间的人员。

(六)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地的失地农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纳入参保缴费补助范围的人员。

第三章补助政策

第六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本《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八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未按《巍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大府规登准200925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办法补助:

1.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按《试行细则》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办法补助:

1.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补助,参保补助与已缴纳的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待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若新待遇高于原待遇标准的,按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低于原待遇标准(2018年12月发放标准)的,按原标准享受待遇,新待遇低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一次性予以补足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病故后差额部分不可继承,剩余资金退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上待遇与符合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2.已年满60周岁并已按月领取待遇的,其领取待遇的计算办法及领取金额不变。其个人账户剩余额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应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承担的统筹金(基础养老金)部分按照15年补助标准扣除已领取待遇金额后将应补助金额一次性补足并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待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发放。当个人账户结余为零时,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予以补足并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继续按原领取待遇标准发放。以上待遇与符合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九条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办法。《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补助资金兑付到本人银行卡(社会保障卡),不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其中:已按《试行细则》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后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缴费补助程序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调查。乡(镇)、村征地工作人员开展征地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填写完整后交(居)民小组审核

(二)审核(初审)。村(居)民小组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对被征地农民征地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审核后将《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在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代表签字盖章后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居)两委班子成员、涉及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组长等组成),根据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征收协议、征地补偿资金兑付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对上报的被征地农民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并将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核(复审)。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社保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复核工作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审)。复核后将《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在被征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居)小组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和《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乡镇汇总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乡镇汇总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其他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四)核查(终审)。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乡(镇)汇总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乡(镇)汇总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等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终审)。对核查合格的人员形成新的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乡(镇)汇总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加城居保身份认定汇总表》)、《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乡(镇)汇总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企业养老身份认定汇总表》),由县自然资源局将最终认定的《参加城居保身份认定汇总表》、《参加企业养老身份认定汇总表》返回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进行最后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参加城居保身份认定汇总表》、《参加企业养老身份认定汇总表》及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缴费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巍山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三份,由乡(镇)社保中心发放);

(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三)本人有效的银行卡(金融社保卡)复印件一份(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需提供

(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原件一份(按年提供)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账花名册(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心提供,不需本人提供)。

以上需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资料,由乡(镇)社保中心收齐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第十二条参保缴费补助的兑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报送的《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参加城居保身份认定汇总表》、《参加企业养老身份认定汇总表》及乡(镇)社保中心上报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后安排县社保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并及时兑现参保缴费补助。

《补助申请表》一经审批通过后不再重复提交,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及银行账号信息变更等原因需由乡镇社保中心填报增减变动表上报县社保局。

第五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资金来源:

(一)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每亩增加收取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专项资金不足。

(三)存储在银行的保障资金利息收入。

(四)政府动用风险准备金后专项资金仍不足以支付需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予以补助的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由县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参保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办法》实施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实施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

第十六条《实施办法》实施后,已按《试行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终止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原个人缴费(已领取待遇人员要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本息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原财政补助资金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实施办法》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本县辖区、出现第五条规定相关情形的,终止参保缴费补助,涉及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险种转移、衔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终止缴费补助,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巍山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审计局、县委政策研究室(县深改办)、县纪委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补偿款兑付等情况的审核,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做好被征地农民征地情况调查审核(初审)、复核(复审)及相关材料上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认定土地征收情况,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指导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审核(初审)、复核(复审)工作,做好巍山县被征地农民调查表》、《参加城居保身份认定汇总表》、《参加企业养老身份认定汇总表核查(终审)确认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工作,以户为单位,确认被征地农民土地依法征收后失地情况。

(四)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缴纳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办理参保缴费补助兑付手续;建立参保缴费补助人员档案,管理个人账户;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确认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核算、统计、稽核、用款申请等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专户管理和资金划拨等工作。

(七)县委政策研究室(县深改办)、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改革要求、政策规定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等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虚报、冒领参保缴费补助。违反规定的,除依法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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