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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巍山县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 来源:巍山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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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政办2021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巍山县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1110 

(此件公开发布)

巍山县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巍山县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安全管理,有效化解和防范社保基金支付风险,杜绝多领冒领、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以下简称社保待遇)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云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试行)》和州人社部门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要求,结合巍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巍山县辖区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企业按项目参保)人员的资格确认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按照利民、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采取信息比对、部门数据共享、手机APP自助认证、开展社会化服务(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退休人员到县、乡(镇)、村(社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办公场所现场确认等手段进行。

第四条 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退休核准,待遇核发,领取资格确认,待遇停发、续发,多领冒领、欺诈骗取社保待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案件移送等各项工作。

县社会保险局负责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县就业局负责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各参保单位对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负总责,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好领取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第二章 资格确认管理

第六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及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由机关事业各参保单位负责。

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周期为3个月,每季度开展一次;领取养老、失业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周期为6个月,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领取社保待遇人员死亡月报告制度,确保领取资格真实有效。

各村(社区)协办员每月3日前将上月末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名单上报乡(镇)社保中心,各乡(镇)社保中心在每月5日前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死亡注销申请》《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及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上报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股。

各乡(镇)社保中心须在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末领取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名单上报县社会保险局社会化服务管理股。

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末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名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停发表》上报县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

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根据需要实时报送。

第八条开展好现场确认和上门确认工作。

(一)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各乡(镇)、村(社区)每半年对所辖村(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确认工作,资格确认花名册以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股下发花名册为准,各村(社区)协办员通过签字、按手印等方式进行上门认证,纸质认证结果须经村(居)民小组长、村级协办员和村(社区)主任三级审核签字后上报乡(镇)社保中心;乡(镇)社保中心负责汇总,确保不漏一人,由乡(镇)分管领导及社保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上报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股,并对上报的确认结果负责。

(二)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各乡(镇)、村(社区)每半年对所辖村(社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确认工作,资格确认花名册以县社会保险局社会化服务管理股下发花名册为准,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查待遇领取人员的有效身份信息,纸质确认表中须经2名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留存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并对上报的确认结果负责。

(三)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机关事业各参保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资格确认工作,资格确认花名册以县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下发的花名册为准,由各单位经办人员通过签字、按手印等方式进行上门认证,纸质认证结果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三级审核签字后上报县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

(四)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

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到县、乡(镇)社保经办窗口办理资格确认,乡(镇)对待遇领取人进行资格确认后上报县社保局工伤保险股,由县社会保险局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

(五)建立健全高龄、独居、重残、失能等重点群体人员信息台账,成立县、乡社保服务先锋队,定期对上述群体进行上门走访服务,体现社保人文关怀。

(六)手工进行资格确认的,必须及时将认证结果反馈录入到社保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积极推广智能化服务创新。县、乡(镇)、村(社区)及参保单位负责办理社保的工作人员,必须下载并熟练应用“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引导、帮助广大领取社保待遇人员通过手机APP开展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自助确认,实现远程安全、便捷、高效认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岗位人员禁止采取签字方式代为他人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只能利用手机APP自助确认方式为前来办事群众、亲友代办理资格确认手续。

第十条 信息比对。县社保局、县就业局根据省、州下发的存疑数据,与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信息比对,形成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和待核实人员名单,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

对于需要乡(镇)进一步核实的数据,及时下发乡(镇)社会保障中心,由其组织开展核实工作,村民(居民)委员会可采取现场上门核实、接收微信小视频等手段进行核实,乡(镇)将相关核实信息上报县社保局、县就业局,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作出符合领取、终止领取、暂停领取决定。

第十一条 数据共享。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共享程度,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同本地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司法、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取得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有关情况,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

公安部门主要提供疑似死亡人员有关身份信息,确认其生存状态。

民政部门主要提供火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火化时间、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亲属联系电话等信息。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费用报销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医疗死亡等人员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提供老年人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记录情况。

司法部门主要提供刑满释放或提前出狱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及社区矫正对象收监等情况。

法院、检察院主要提供成年人犯罪判刑情况。

金融部门主要提供老年人中须本人亲自办理的银行业务信息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村民(居民)委员会在敬老节、春节开展文娱活动时,活动现场应设置签到表,上门走访慰问的,走访人员应了解掌握社保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态并做相应登记,签到表及走访记录登记表作为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的依据。

第十三条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县、乡(镇)医院为本辖区内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开展免费健康体检、义诊康复指导和健康知识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本人签到信息可作为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的依据。

第十四条加快县、乡(镇)、村(社区)社会化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退休人员信息库。县社保局指导、督促乡(镇)、村(社区)完善退休人员基础信息,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退休前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现住址、本人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信息库数据适时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各乡(镇)社保中心负责督促辖区内的村(社区)落实各村(社区)社保待遇领取资格公示工作,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县、乡(镇)、村(社区)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县、乡(镇)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县社会保险局每半年对认证结果进行随机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2个乡(镇)、每个乡(镇)不少于2个行政村。

第十六条 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超过2个月未进行资格确认的,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将进行预警,超过3个月未进行资格确认的,将暂停待遇发放。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超过5个月未进行资格确认的,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将进行预警,超过6个月未进行资格确认的,将暂停待遇发放。

对确认丧失社保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无论单位或个人是否申报,都必须暂停或终止待遇发放。

第十七条 因超期未进行资格确认暂停发放的人员,领取人员开展资格确认并通过资格确认的,社保局、就业局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对于超期较长未确认领取资格已作待遇暂停封存处理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必须建立管理维护制度,将待遇长期暂停人员名单列为疑点信息并开展核查,核查后符合领取的,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核查后不具备领取资格的,终止待遇,对多领的待遇要及时进行追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按要求落实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主体责任,导致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为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社保待遇,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2019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巍山县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巍政办发〔2019〕3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巍山县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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