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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巍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0日
  • 来源: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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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政办发〔202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巍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322

(此件公开发布)

巍山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快园区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入驻巍山县高原特色绿色食品产业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巍山县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厂房是指由巍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食品深加工厂房(丁类)及其配套设施,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使用。

三、巍山县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工投公司)对园区标准化厂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工业厂房及其配套服务设施的租赁和物业管理。

四、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审同意并与县工投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及其配套服务设施租赁合同,进入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和审核程序

五、入驻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园区产业规划、定位,依法办理备案、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在巍山县登记注册,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三)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巍山县工业园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入园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入驻企业达到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和条件。

(五)入驻企业自租用标准化厂房,正式接收厂房之日起3个月能投产。

六、企业入园审核程序:

(一)巍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对拟入园企业项目进行洽谈和审查。

(二)入园企业提交申请,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厂房需求面积、厂房装修初步设计,用电负荷,用水用气量及排污等相关需求信息。巍山县工业园区管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巍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初步审核通过的企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工投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第三章  租赁管理

七、租赁面积,原则上以一层为单位进行租赁。

八、租赁期限为5年一个周期,租期满3年,由县工投公司对相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主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评估,作为续租的参考依据。续租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工投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租赁合同。

九、标准化厂房租金基准价为20/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

十、新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租金按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巍山县支持核桃精深加工产业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巍政发〔201924号)文件给予优惠。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收取租金第一层6/平方米/月,第二层为5/平方米/月;第三年收取租金第一层12/平方米/月,第二层11/平方米/月,租金一年支付一次。到期续租的规上企业,根据我县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及周边县、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租金合理调整,给予优惠。

十一、入驻企业须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退租时厂房及内部设施设备完好,结清全部应交费用后,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回。

十二、对标准化厂房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报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经县工投公司同意方可实施。

十三、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合同签订后,给予3个月装修、设备安装期限,从合同签订后第4个月开始计租金。厂房交付3个月起未投产的,不享受厂房优惠政策。

十四、入驻企业因用电、用气、用火等原因引发火灾及其他灾害,造成厂房及相关设施受损的,由企业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

十五、物业管理费按0.8/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入驻企业每半年一次向县工投公司缴纳。

十六、生产用水、用电、用气由企业到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办理开户,承担安装费用。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抄表到户,入驻企业直接到缴费网点缴纳费用。

十七、厂房电梯的运行费、维保费和年检费由使用企业承担。多个企业使用,由使用企业分摊承担。

十八、标准化厂房的内部的水、电、通讯、电梯、消防设施、排污排水管道、卫生间由入驻企业维修维护,做好日常保洁。

十九、租赁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企业投资的水、电、气管网及设施设备不予拆除,不作补偿。

二十、入驻企业不得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利用区域内的物业设置广告,须征得县工投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十一、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遵守物业管理,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五章 退出机制

二十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工投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启动强制退出机制,所缴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未经批准擅自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6个月以上不能按协议投资到位或没有投产的;

改变生产经营内容且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违反标准化厂房使用规定的。

二十三、投产一年未达到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不享受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按基准租金补交厂房租金后启动退出。

二十四、退出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拆除生产设备,未按时拆除的由县工投公司强制拆除,并不保证设备的完好。

附则

二十五、所收厂房租金主要用于支付厂房建设融资利息、本金及县工投公司必要的运行费用。

二十六、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巍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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