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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巍山县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 来源: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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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政办发〔2019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巍山县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715

巍山县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和省州人社部门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要求,结合巍山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巍山县范围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企业按项目参保)人员的资格认证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认证。

第三条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采取信息比对、部门数据共享、云南人社12333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开展社会化服务(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退休人员到县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确认等手段进行。

第二章 资格认证管理

第四条 信息比对。县社保局、就业局根据省州下发的数据,与信息管理系统中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信息比对,形成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和待核实人员名单,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

对于待核实数据,下发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社区(村委会)采取现场上门核实、接收微信小视频确认等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后作出符合领取、终止领取、暂停领取决定。

第五条 数据共享。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共享程度,加强同本地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司法(含法检两院)、监察、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与其相关数据共享。

公安部门主要提供信息比对疑似死亡人员有关身份信息。

民政部门主要提供死亡人员火化情况,包括火化人员姓名、年龄、原工作单位、火化时间、家庭住址、亲属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电子社保卡推广应用和提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费用报销情况。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提供县内各级医院实名就诊记录,家庭医生签约、医疗死亡等人员信息,定期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长期工伤待遇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提供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记录人员。

司法部门主要提供刑满释放或提前出狱的社区矫正人员,定期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长期工伤待遇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法院主要提供老年人犯罪判刑中是否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长期工伤待遇领取人员,刑期是否包括缓刑。

监察委主要提供立案审查中涉及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有关情况。

金融部门主要提供老年人中须本人亲自办理的银行业务信息登记的人员。

第六条 推广“互联网+人社” 功能运用。加大“互联网+人社”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待遇领取人员通过云南人社12333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平台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自助确认,实现远程认证,方便、快捷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可下载云南人社12333 APPhttp//www.yn12333.gov.cn),安装后绑定养老、医疗、失业等服务功能,在社保查询菜单下点击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根据提示进行身份证头像及身份证背面国徽拍摄,对识别出的姓名、身份证进行核对,核对正确后对待遇领取本人正面头像进行识别确认,确认通过即完成认证工作。

第七条 加强社会化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退休人员信息库。加快县、乡、村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县社保局社会化服务管理股要加强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完整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号码、退休前所在单位、详细家庭住址、本人联系电话、家属联系电话等信息,适时更新相关信息,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乡镇、村委会(社区)在敬老节、春节开展文娱活动和上门走访慰问活动时,以活动现场本人签到信息及慰问品本人签收表作为领取待遇资格确认的依据。

第九条 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协调县级和乡镇医院每年为本辖区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义诊康复指导活动和健康知识宣传,以活动现场本人签到信息作为领取待遇资格确认的依据;卫生健康局及其下属部门开展的工作中涉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的,采集的信息证明其生存的,相关信息可以作为领取待遇资格确认的依据。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以各单位为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采用各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鼓励身体健康的待遇领取人员到当地社会保经办服务机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认证和政策咨询。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比对时办理了待遇暂停发放手续的人员,若居住地在本省内的,需在2个月内核实相关信息,作出停发或恢复发放的决定;居住在省外确实无法核实的,若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若有异议,需本人或亲属提供可以继续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相关证明后才可以恢复发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7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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