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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7日
  • 来源: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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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实保护巍山县野生动物资源,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现将巍山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巍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巍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或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称的禁猎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迁徙过境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捕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器械、气枪、地枪、地弓、排铳、弓弩、弹弓毒药、爆炸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捕鸟网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

五、禁用猎捕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电击电捕等危害性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或者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人身财产安全、农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向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八、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违法狩猎行为的,应积极向县公安局或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举报电话:巍山县公安局:0872-110,巍山县林业和草原局:0872-612133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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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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