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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县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事项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6日
  • 来源:巍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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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县养老机构设立、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机构的设立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81229日公布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取消。县民政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自动作废;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缴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缴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二、设立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

1、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在机构编制部门依法进行单位法人登记。

2、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在县民政局依法进行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在民政局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民政局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制度,由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股室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由负责养老服务的股室履行行业主管的具体职责,进行备案和日常服务管理。

3、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

三、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其用房、场地、设施和设备符合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标准的,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民政局备案。

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养老机构、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养老机构和登记为经营性质的养老机构,均应到县民政局备案。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可以开展养老服务,并向医疗机构设立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县民政局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等材料。

养老机构提交材料完整的,县民政局应当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本地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民政局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养老机构应补充的相关材料。

五、县民政局在备案过程中应当对养老机构床位数进行核实。

六、养老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养老机构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承诺,不得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

七、县民政局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同时告知举办者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和监管制度等。

八、养老机构备案是县民政局核定床位建设补贴和综合运营补贴的主要依据,对于办理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九、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股室在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成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应当将登记情况报告养老服务职能股室,并要求已登记的养老机构及时备案,同时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年检抽查等管理手段,加大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年检不合格或抽查中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巍山县民政局

    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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